失信被执行人 |
王达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4********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03民初1539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3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达树、邓万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65099.84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1226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2.以9008.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3.以4382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垫付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王达树、邓万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