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古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8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5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5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贺辉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贺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4943.37元、手续费26301.28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17日利息3357.08元、违约金6741.58元;自2021年4月18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古彬对被告贺辉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7元,由被告贺辉、古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