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03民初125号 |
案号 |
(2019)桂0603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被告陆海祥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陆海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0162.9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至本案贷款偿清止,暂计至2019年1月1日为3492.63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对处置登记在被告陆海祥名下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68号北部湾商业中心1栋27层2702号房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545号】享有抵押权,从处置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陆海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760.84元,减半收取计2880.42元,保全费1937.45元,合计4817.87元,由被告陆海祥、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603执5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365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金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3699857939U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区人民路68号北部湾商业中心1栋9楼9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