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6170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5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经协商确认,截至2021年8月25日,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4 532 561.97元,逾期付款利息200 000元。二、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 266 280.99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 266 280.99元,该款项由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702 0241 0920 0172 71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市支行)。三、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00 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702 0241 0920 0172 71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郑市支行)。四、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维权费用共计32 975.84元(受理费23868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107.84 元),该款项由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上海上吉企业管理中心,账号:3105 0167 3600 0000 45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105290067007))。五、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5 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账号: 3705 0161 8608 0000 0154, 开户行:建设银行济南龙奥支行,行号: 105451000619 )。六、达成该调解协议后,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向法院提交解除案涉保全措施申请,协助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法院将采取的案涉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七、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前,收款人需要提供发票;否则,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拒绝上述二三四五项的付款履行。八、如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二三四五项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宣布上述款项全部到期,并就上述全部未支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继续支付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九、如双方就上述二三四五六七项全部实际履行,则双方再无就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47 736元,减半收取计23 868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因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本调解协议第四项支付,不再另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福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13863468XJ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