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2334号 |
案号 |
(2019)苏1012执2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强兴定、徐进妹、周有龙、陈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61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按照约定年利率7.8%计算,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强兴定、徐进妹、周有龙、陈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460元;三、驳回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8元,诉讼保全费4180元,合计14418元,由被告扬州曲力电缆包装有限公司、强兴定、徐进妹、周有龙、陈向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苏1012执276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4587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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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强兴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76355576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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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