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红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73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红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透支款欠款6011.97元(其中本金4992.8元、利息493.02元、违约金526.1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4992.8元、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