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万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21********5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302执1259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借款本金2749000元、利息217497.81元(含复利),共计2966497.81元(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5月13日),并承担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未付本金、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1.745%计付)。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素琴、李万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有权就被告金昌正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中小企业承载区经二路以东、纬一路以北、东区环路以西[权证编号:金国用(2016)第0146号]土地行使抵押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金昌正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张素琴、李万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