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隆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刑初815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13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隆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索爱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未追回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