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3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21民初641号 |
案号 |
(2021)晋0921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定襄县奥达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剩余未付货款10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以剩余未付货款10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二、诉讼费11689.99元,保全费5000元,管辖异议费80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892.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黎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811237993261 |
登记机关 |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兴城市南桥路1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