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3********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2110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2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88122.11元,利息人民币52200元,罚息人民币141814.42元,复利人民币2603.65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3888122.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5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对被告廖超、王微共同共有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与金朱路交叉口金龙国际花园10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黔(2017)观山湖区不动产权第0005657号)及被告王刚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1单元4,5层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045715号)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廖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微、王刚在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先就被告廖超、王微共同共有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与金朱路交叉口金龙国际花园10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实现债权后的剩余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