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文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刑初156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陆合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邢文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陆合旭、邢文举违法所得人民币50566.4元,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