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85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7530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6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中包精力供应链管理江阴有限公司租赁费287753.34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返还中包精力供应链管理江阴有限公司3427片塑料九脚托盘,如不能返还,则需赔偿损失257025元。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4.80元,减半收取计10652.40元(中包精力供应链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包精力供应链管理江阴有限公司负担2652.40元,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中包精力供应链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浙江苏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包精力供应链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国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8LG858N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14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