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纪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5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纪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与原告朱胜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项下靖江市中棠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养殖塘和生活区往西的土地交还原告朱胜,并给付原告朱胜土地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按每日1232元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朱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7645元,由被告蔡纪钢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