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扣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65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扣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1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50元(原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