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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河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3********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2920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吕河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炳均货款85200元及此款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85元,由被告吕河彬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吕河4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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