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向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初353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4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向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勇借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