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50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3961号 |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63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张家港双恒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双山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双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双山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00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双山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被告张家港双恒置业有限公司、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800元。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10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徐文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705098154 |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