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志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7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72民初493号 |
案号 |
(2021)苏7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志国、田德霞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仕群、左玉平租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按年利率5.78%计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忠俊对本判决第一条所列的租金和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连同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均由被告薛仕群、左玉平和被告张忠俊共同6负担。原告已预交2920元,由本院退还2920元;三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920元,账号:6232636100130375788,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古南都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海事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