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詹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7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1375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3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詹建平、詹笑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透支借款本金28888.64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1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824.52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若该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总和未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则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为309元,由詹建平、詹笑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