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0103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23000元。二、被告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90700元(1969000×30%)。三、被告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李朝华、刘银秀、张胜君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李朝华、刘银秀、张胜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朝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590312337Q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