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91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19)苏0391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设备款本金113.5797万元,违约金13万元,合计126.5797万元。二、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4.3797万元;自2018年9月起至2022年7月,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2.6万元,共计47期,合计122.2万元。三、若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意两期的还款义务,则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四、赵益民、高皓、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8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5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42.5元由四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后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391执15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3149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556376556J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福临家园东区(三期)25幢2单元1604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