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2民初241号 |
案号 |
(2018)苏0102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及违约金合计1127800元,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3月25日前给付1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和5月30日前各给付5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前各给付5万元,于20117年9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各给付10万元,余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对未付款项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三、被告陈昌兴对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应交诉讼费8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民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375441252X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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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发展大厦1号楼21层K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