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振东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5民初22820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2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储运公司监管费288750元和自2012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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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成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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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