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毅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8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82民初8919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市新海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支行编号为HT93505820081160700003、HT9350582008116070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6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利193348.1元,另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晋江市新海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支行编号为HT9350582008117070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复利129603.86元,另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瑞江、潘毅斌、洪文佳、熊丽博、黄珊虹对晋江市新海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新海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692元,由被告晋江市新海岸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瑞江、潘毅斌、洪文佳、熊丽博、黄珊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