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马市新区新军机械化施工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112********D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81民初839号 |
案号 |
(2019)豫1281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义马市新区新军机械化施工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60,821.4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1元,由被告义马市新区新军机械化施工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新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281MA412AD731 |
登记机关 |
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所 |
注册地址 |
滨河路1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