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2********4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4271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6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 2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分别为355.25元、1 570.44元,此后利息、罚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何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支付律师费1 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