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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20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鄂0202执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5万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1.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2. 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3. 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9.5万元。二、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支付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4446.66元、罚息人民币311221.9元、复利人民币1497.96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 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14446.66元、罚息人民币311221.9元、复利人民币1497.96元;2. 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当月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当月剩余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以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当月信贷系统核算的数据为准)。三、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万元。四、如果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有权于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五、被告许西林、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黄如梅、大冶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梅泽启、徐新志、付晓微、胡燕群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对被告许西林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下冯村甘家湾小区2号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543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佛德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许西林、大冶市桃李贸易有限公司、黄如梅、大冶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梅泽启、徐新志、付晓微、胡燕群自愿连带负担(因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付,故九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案件受理费15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鄂0202执119号
立案日期
2019-01-22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68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如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281670373770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大冶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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