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漳县金康宾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19)冀0423执1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康志伟、临漳县金康宾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冯付明借款本金152610.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在2016年3月1日偿还的10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冯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52元,由被告康志伟、临漳县金康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志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067006730K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城王禅路中段(原贸易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