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窦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2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3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4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赫旺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婷婷129477元(以1294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息6%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款清时止);被告窦超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合肥赫旺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