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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3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霍民二初字第00679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0月15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时间
2020-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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