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2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6305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4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章启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马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强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由被告朱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