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冷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2********4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9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1)湘1229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立量、冷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 125.71元,并支付所欠至2020年10月26日利息4398.13元,2020年10月27日以后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3元,依法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5元,由被告唐立量、冷玉红承担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