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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GY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06民初1008号
案号
(2021)湘0406执1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英、陈小存支付追偿款7171025元;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英、陈小存赔偿损失632737.5元;被告李先喜、李幼衡、谭重阳、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张月英、陈小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6元,减半收取35428元,由被告李国华、李先喜、李幼衡、谭重阳、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4UGY71
登记机关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09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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