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GY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06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1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英、陈小存支付追偿款7171025元;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英、陈小存赔偿损失632737.5元;被告李先喜、李幼衡、谭重阳、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张月英、陈小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6元,减半收取35428元,由被告李国华、李先喜、李幼衡、谭重阳、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MA4L4UGY71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09号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