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4699号 |
案号 |
(2018)苏0582执4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复利,截止2018年4月13日为436603.57元,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期间的利息和复利分别按年利率4.35%、6.09%计算,2018年5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均按年利率6.09%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492266元;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龚建峰、方惠君应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以编号为3290620150000034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为准)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44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龚建峰、方惠君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阿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27115822540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保税区华龙大厦22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