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1503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恢1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通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的借期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计算;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955‰计算);二、如被告郑州通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债务,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享有就被告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股金(股金证书号码为100000113580,股金账号为37424003011001356018,出质股金所在公司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金数额为912万股)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青松、孙海丽、李东来对被告郑州通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通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张青松、孙海丽、李东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贺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6590825597J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阳县城内幸福街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