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藏红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401********J1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103民初1306号 |
案号 |
(2019)藏0103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藏红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泽洪、王会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辉支付借款 1 000 000元、利息14 063.24元、律师费30 000元,共计 1 044 063.24元;二、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诉讼费14 461.5元,由原告承担433.9元,由被告承担14 0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藏0103执6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406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泽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5MA6T1HJ15N |
登记机关 |
堆龙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村五组老菜馆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