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681民初1220号 |
案号 |
(2020)川0681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全兵支付劳务款1374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光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1号20幢1楼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