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4202号 |
案号 |
(2019)辽0191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供热费用68407.5元;被告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支付违约金,以68407.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计至2018年8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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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贤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5531013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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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