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利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5********4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11民初2468号 |
案号 |
(2018)豫0211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9日,按月利率10.4‰计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6‰计息),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左洪剑、郭玉辉、陈利云、陈阳、王秋英、郭学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案件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纠纷。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