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学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5********3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4民初1368号 |
案号 |
(2019)豫0204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之前偿还原告开封市博茂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下余借款本金43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还清。被告所欠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期不能按约归还,原告可就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被告郭学清、郭梦竹、周心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争议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自愿垫付,待被告支付7万元时一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