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4民初201号 |
案号 |
(2018)豫0204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永启偿还原告刘凯欠款本金1745431.39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本金1745431.39元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人赵永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赵永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学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1706535576D |
登记机关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杞县泥沟乡中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