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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6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04民初201号
案号
(2018)豫0204执1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永启偿还原告刘凯欠款本金1745431.39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本金1745431.39元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人赵永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赵永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时间
2019-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学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21706535576D
登记机关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杞县泥沟乡中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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