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318号 |
案号 |
(2018)豫0202执1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清偿借款本息24815118.62元(其中本金2299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1825118.62元)及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郭玉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三、被告王秋英、陈利云对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4815118.62元(其中本金2299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1825118.62元)及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0876元,由被告杞县海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王秋英、郭玉辉、陈利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学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1706535576D |
登记机关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杞县泥沟乡中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