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曲印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2刑初119号 |
案号 |
(2021)冀0502执1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印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33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被告人李万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