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4643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3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秦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857835.12元,以及代偿款利息损失(以857835.1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秦小燕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借款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案件受理费12378元,减半收取6189元,由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秦小燕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78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杭启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596934452A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新坝村4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