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201民初4097号 |
案号 |
(2019)新220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金魁五金商店货款63745.8元。二、被告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金魁五金商店货款63745.8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金魁五金商店要求被告韩焕宣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已交697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被告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新2201执5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444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焕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697811590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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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安全路2号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