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晓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01********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616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俊辉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9825773.94元,支付逾期利息10664954.6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自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孙婕、沈俊良、张艺、沈晓辉、湖州华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俊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承诺的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