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市神马农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201民初955号 |
案号 |
(2019)新2201执2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市合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支付代偿款1938164.71元。二、被告哈密市合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伊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支付代偿款1938164.71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哈密市香安养殖有限公司、哈密市盛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神马农机有限公司、哈密和顺计量称重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在5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4元,邮寄送达费300元,由被告哈密市合鑫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香安养殖有限公司、哈密市盛欣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神马农机有限公司、哈密和顺计量称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新2201执23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6070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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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哈力克·牙合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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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中山南路地区外贸局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