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9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8339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5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海应归还原告许剑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计取2300元,由原告许剑负担209元,由被告陶海负担2091元。陶海负担的费用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