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勒泰市金源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北证执字第3号 |
案号 |
(2016)兵1001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阿勒泰市金源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阿勒泰市金源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张志武、李春辉。二、执行标的:1、被申请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11250元。2、被申请执行人还应承担自2016年1月19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本案《执行证书》公证费100元和收回借款所产生的费用1000元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兵1001执99号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执行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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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春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30156888145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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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