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18373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6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二十二万元;二、被告杭州嘉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九万五千一百七十八元;三、驳回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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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民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375441252X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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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发展大厦1号楼21层K座 |